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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9届优秀毕业生评选与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2   浏览:


根据《长江大学学生奖励办法》(长大校发﹝2017183号文件),为了表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树立先进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教育示范作用,鼓励全校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成人成才,学校决定开展2019届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比例与条件

1.评选比例

不超过各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毕业生总数的10%,研究生、本科生各自按人数比例计算,四舍五入后取整。

2.评选条件

优秀毕业生须同时满足下列4项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风范,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行为,未受过违纪处分。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优良,平均学分绩点排在专业前50%能正常获得学历、学位。

(4)本科生在校期间应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荣誉和2次及以上奖学金(其中至少有1次校级及以上奖学金);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获得1次及以上校级荣誉和1次及以上奖学金。校级及以上奖学金认定以校发文件或学校职能部门认定结果为评判标准。

在校期间表现特别突出但不满足(3)、(4)项条件的学生可适当放宽评选要求,但放宽条件参评的学生每学院不得超过2人,并须由学院提供专项材料说明放宽条件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文件。

符合上述条件且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就业的毕业生以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优先评选。

二、评选流程与办法

1.个人申报:根据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符合评选条件的毕业生填写《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见附件1),递交本班班委会。

2.班级提名:各班班主任组织班委会、团支部主要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在符合条件申请者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召开班会进行民主评议,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优秀毕业生候选名单,报送本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3.学院评审:学生工作办公室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各班上报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查和综合评议,根据评选比例和条件确定本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并在本学院网站和宣传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将无异议的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

4.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审核并报送学校审批。

5.发文表彰:审批通过的优秀毕业生,由学校发文表彰。

三、表彰活动与事迹展览

1.召开表彰大会:在毕业典礼上对优秀毕业生予以表彰。

2.召开座谈会:各学院组织优秀毕业生座谈会,听取毕业生的意见与建议。

3.组织事迹展览与报告会: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优秀毕业生事迹展览;各学院负责组织开展优秀毕业生事迹报告会。

四、工作要求

1.要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评选流程,确保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合理;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弄虚作假的,取消评选名额。要加强对优秀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在毕业(以学历证书签署时间为准)前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将自动失去优秀毕业生评选资格,无论表彰文件下发与否,学校将收回所授予的荣誉称号,并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2.学院在优秀毕业生中选取2名事迹突出者,撰写优秀毕业生典型事迹材料,典型事迹材料要求1000字左右(详细要求见附件3)。学院会将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盖学院公章)后的典型事迹材料移交给学工处,作为优秀毕业生事迹展览使用。

3.各班应于423日前完成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优秀毕业生评审表》(见附件1)纸质版交至华林公寓三楼办公室,《优秀毕业生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以 “××班级优秀毕业生汇总表”命名发至电子邮箱:2017551410@qq.com

附件:1.长江大学优秀毕业生评审表

2.2019年优秀毕业生信息汇总表

3.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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